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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人才发展规划应树立新思维

发布时间:2023-04-17|栏目:职业技能 |浏览次数:

编制实施人才发展规划是当前各级党委政府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引导推动人才事业改革发展、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以来,各地和多领域都出台了相应的人才专项规划,对于指导和推动人才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规划的编制实施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效力不足。究其原因,一是规划内容本身不合理,影响了规划的操作性;二是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不足,社会关注度不高,削弱了规划的执行力;三是规划实施欠缺法律保障和责任机制。
  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人才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树立新思维,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原则,提升规划的操作性、执行力和落实效果。
  人才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要坚持科学化原则。一是定位准确。凡是市场能够发挥决定性作用的领域或事项,原则上不编制人才发展规划。二是体系协调。人才发展规划要服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充分考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经济等相关领域规划,人才队伍和人才开发专项规划要服从人才发展总体规划。三是指标合理。设置定量指标必须经过严格测算,要与规划期相匹配,与发展需求相契合,与总体规划和中长期规划指标相衔接。四是任务明确。重大政策要具体可行,重大项目要明确覆盖对象和配套资金。五是分工清晰。规划中的每项任务都要有明确的承担主体,还要出台配套的任务分工方案,将任务落实到具体承担单位或部门。六是保障有力。包括组织领导、财政投入、统计监测、评估考核、科研宣传等方面。七是论证充分。规划编制要以深入的研究论证为基础,可委托第三方研究机构开展前期研究工作,规划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充分发挥“智库”和“外脑”的作用,提升规划编制的科学化水平。
  人才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要坚持民主化原则。规划编制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编制主体内部的民主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规划编制过程中可以设置公众提案的环节和渠道,吸收公众建议。规划报批前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听取社会公众看法并对意见及时反馈。
人才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要坚持法治化原则。一是主体合法。人才发展规划的编制主体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二是权限合法。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人才发展规划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各级政府事权的规定,涉及中央政府事权的,原则上应当由中央政府编制规划;涉及不同部门事权的,原则上应当由各部门联合编制规划。三是内容合法。内容合法是法治化原则的实质要求,人才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同位法或上位法的规定。四是程序合法。人才发展规划的编制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步骤和阶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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